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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事关蚌埠电动车主...

道教符咒网    2023-03-23    100

自3月1日起

驾驶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车篷等装置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进行处罚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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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

第八条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五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发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制作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继续有效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

第二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遇红灯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注意观察,提前示意;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礼让;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四)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

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施划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八条地铁站、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商场、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和设施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已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未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设临时停放区域,为快递、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充电设施充电。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有关方面应当对已经建成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从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的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责任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一条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测和维护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三条申请补办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买卖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或者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影响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行为证据,依法可以处罚的,应当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十六条依法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相应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管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

2月8日

安徽交警做出解答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安徽是电动自行车使用大户,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800万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是什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四)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 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怎样规定的?

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作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了哪些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规定?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职责作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了哪些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 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 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 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有关责任作出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了哪些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 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活动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了哪些规定?

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在本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可以证明车辆购买日期的证明材料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条例》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蚌埠道教灵符网请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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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交警

编辑: 成凯

校检: 侯靖

审核:朱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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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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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咒类型如下:

01.财运符-增财运补财库开运   02.太岁符-化解不利顺利度过   03. 回心符-挽回感情增缘复合  04. 护身符-辟邪镇宅转运护身   05. 学业符 -魁星点斗文昌帝君  06. 开运符-开运转运驱除霉运  07. 桃花符-桃花早到月老姻缘   08. 偏财符-五鬼运财偏财运势  09 .小人符-化解小人是非口舌  10 .事业符-事业有成无往不利  11. 去疾符-药王化疾祛病消愈  12. 健康符-身心健康得偿所愿  13. 平安符-诸事顺利健康平安  14 .和合符-夫妻情感姻缘和合   15.定制符-心有所想 专属定制


法事科仪.png01.化解太岁法事——解太岁、谢太岁       02.升官晋职法事 ——官运亨通提升政绩    03.文昌考试法事—— 开窍聪慧考试顺利    04.偿还阴债法事—— 生债阴宅逢凶化吉   05.开财门补财库—— 增加财运助旺事业       06.助种生基法事—— 病魔缠身增寿增运   07.催子受孕法事—— 生子布阵子女满堂     08.开运转运法事—— 改运天命一帆风顺    09.催财发财法事—— 偏财运势正财持久    10.化解童子法事—— 姻缘顺利仙灵护佑   11.化解小人法事—— 化解小人防人陷害      12.小儿平安法事—— 驱邪回魂活泼健康  13.超度亡灵法事—— 祭奠亲人早登极乐     14.超度宠物法事—— 人类朋友转生脱苦   15.超度婴灵法事—— 打胎坠胎消灾除难    16.祈福许愿法事—— 许愿还愿祈求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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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化解太岁法事——解太岁、谢太岁       02.升官晋职法事 ——官运亨通提升政绩    03.文昌考试法事—— 开窍聪慧考试顺利    04.偿还阴债法事—— 生债阴宅逢凶化吉   05.开财门补财库—— 增加财运助旺事业       06.助种生基法事—— 病魔缠身增寿增运   07.催子受孕法事—— 生子布阵子女满堂     08.开运转运法事—— 改运天命一帆风顺    09.催财发财法事—— 偏财运势正财持久    10.化解童子法事—— 姻缘顺利仙灵护佑   11.化解小人法事—— 化解小人防人陷害      12.小儿平安法事—— 驱邪回魂活泼健康  13.超度亡灵法事—— 祭奠亲人早登极乐     14.超度宠物法事—— 人类朋友转生脱苦   15.超度婴灵法事—— 打胎坠胎消灾除难    16.祈福许愿法事—— 许愿还愿祈求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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