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惨遭报复迫害非法关押五年:唐山道观寺庙寺院
周永康江苏公安党羽保护 者惨遭报复迫害非法关押五年
文/周禄宝
周禄宝,男,汉族,兰州军区某部原一期士官、新闻报道员,曾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共青团员、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唐山道观寺庙寺院。
张跃进,原苏州公安局长、公安部刑法学会会长唐山道观寺庙寺院。
2013年7月31日,周禄宝在江苏省苏州市个别人徇私舞弊,保护,报复迫害实名人的情况下,惨遭迫害,被非法关押五年,至今坚持常年申诉唐山道观寺庙寺院。
2013年7月29日,曾被周永康从无锡市公安局提拔、并任职苏州公安局长兼公安部刑法学会会长的张跃进,因人周禄宝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非法承包寺院等犯罪问题无人查办而赴京,惨遭时任苏州公安局长张跃进越权越级批示苏州市公安局“并案侦查”唐山道观寺庙寺院。周禄宝案系民事维权纠纷,在两年前的2011年因刑拘不当而释放。
周永康党羽张跃进为了保护昆山周庄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事实,不惜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实名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党纪国法唐山道观寺庙寺院。人为此坚持通过官网和邮政快递向江苏省纪委监察委员等各级政府,均如石沉大海,无人受理、更无人答复。请求中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启动追责问责程序,严肃查办周永康党羽——原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兼公安部刑法学会会长张跃进滥用职权、包庇、构陷实名人的违纪问题。
北京知名律师吴丹红就周禄宝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这是一场等待了太久的审判,也是本不该进行的审判唐山道观寺庙寺院。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本来应该是那些利用宗教场所进行的神棍、幕后老板,以及那些肩负管理这些寺庙的主管领导和官员们,而不是这个只是用自己手中的笔写文章进行维权的王海式“刁民”。作为被告人周禄宝的辩护人,我支持公安部门打击网络造谣诽谤和敲诈,但周禄宝的案件却与那些案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也构成了我接受委托的基础,我希望司法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审判。通过多次会见、阅卷以及这两天的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结合周禄宝本人的意见,特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因被告人引起的公权力报复案件唐山道观寺庙寺院。所谓的周禄宝敲诈勒索案,实际上是以周禄宝涉嫌散布恐怖信息罪刑拘的,刑拘后却没有以该罪进行指控,而是先抓人后找证据,找到了周禄宝三年前已告终结的敲诈勒索案,而且是在完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秋后算账”,重新起诉。为什么说当年的案件已告终结呢?2011年8月周禄宝在鉴山寺、全福寺、修真观遭遇景区利用宗教游客财物,多次投诉无门,于是自力维权,却被修真观幕后老板设圈套主动贿赂周禄宝,周禄宝被警方错误地以敲诈勒索罪刑拘一个月,2011年9月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周禄宝被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当时,该案件至始至终没有扣留涉案的10.8万元,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也退还了保证金唐山道观寺庙寺院。这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不认为10.8万元是赃款,不认为被告人是犯罪,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也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而是不再追究。如果周禄宝构成敲诈勒索,不管是刑拘、取保候审还是解除取保,扣留涉案赃款才符合逻辑,但公安机关根本没有那么做。周禄宝2013年8月再次被刑拘,是因为他揭露了本地的书记、市长和公安局长存在腐败问题,因此政府为了“维稳”的需要,以涉嫌散布恐怖信息罪先抓,再找适合他的罪名。这个敲诈勒索罪有受害人报案吗?没有,公安机关越厨代庖,一手包办。公权力打击报复的意图比较明显。
其次,辩护人认为周禄宝维权的方式值得商榷,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唐山道观寺庙寺院。请法庭注意周禄宝案件发生的前提,一是周禄宝确实是在旅游途中遭遇这些寺庙中假和尚的欺诈,他被骗不是个案,而是存在普遍利用宗教场所进行现象,受害人非常多,网上针对这些寺庙的投诉也很多。二是周禄宝已经穷尽了正常的投诉渠道,他向旅游局、宗教局和信访局都投诉过,但这些机构都,至少没有告诉周禄宝任何处理结果,如果是敲诈勒索的话,他完全没有必要向官方投诉。三是周禄宝要求的赔偿,只是在服务欺诈之后的维权,按照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现在已不限于双倍,至于赔偿多少应该是双方协商,发生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王海打假就是明知是假,依然买假,并索要赔偿,这种维权方式值得商榷,却不能定性为敲诈。
本案中周禄宝收到的10.8万,第一笔四万是对方主动给的赔偿,当时说按照“精神损害标准”的一半,其实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标准,原告既可以提一万,也可以提十万,甚至一百万唐山道观寺庙寺院。不能因为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就认为是敲诈。第二笔的6.8万是中间人严伟敲定的,他自己说是“有诚意”的,要跟周禄宝“交个朋友”,给钱是完全自愿的。事实上,在周禄宝提出赔偿要求前,严伟就已经向何伟要来15万要“摆平这件事”,就是计划收买周禄宝。严伟从中截留了8.2万,仅给了周禄宝6.8万,这6.8万是严伟最终确定的,并不是周禄宝提出来的。并且,这个6.8万是周禄宝被转之后汇的。周禄宝已经被刑拘了,严伟仍然向其汇款,正说明不存在敲诈勒索,而更像是一个圈套。
再次,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山道观寺庙寺院。敲诈勒索罪最难认定的是主观犯罪意图,而本案中这方面的证据恰恰是充满矛盾和混乱的。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已经指出一些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的矛盾,被害人陈述和证人陈述的矛盾,关于周禄宝有没有采取要挟手段、有没有令被害人产生恐惧,被动地交出财物,存在很大争议。我们能确定的是10.8万元的给付,但属于赔偿还是敲诈勒索,却没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证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周禄宝提出自己遭到,精神受到损害,而寺庙除了补偿周禄宝的直接损失,还以做宣传策划为由给予其更多的补偿,这并不。要证明周禄宝有犯罪故意,需要更多的证据。
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呈现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唐山道观寺庙寺院。如果从2011年算起,刑拘,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接着又被刑拘,逮捕,检察院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并且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变更起诉书,随后又延长期限。如此频繁地延期,而且很多次是专门针对周禄宝的延期,说明周禄宝案定罪的证据很不充分。周禄宝于2013年在唐山汉沽替业主维权的案件,检察院起初也认为是敲诈勒索,后来因为证据和事实表明是正常的民间维权,没有起诉。辩护人认为,寺庙幕后老板愿意自愿给周禄宝赔偿,实际上是自知理亏希望事情不要闹大的心态,而不是出于恐惧。例如,陈国顺的证言中多次提到他是“捐款”、“做功德”,是“个人自愿捐的”,是他“委托周禄宝捐款”。给钱的主动权在于这些寺庙的决策者,而不是周禄宝。他们跟不跟周禄宝谈,如何谈、如何谁确定金额,都是寺庙的幕后老板说了算。
最后,辩护人想强调的是,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某些寺庙道观利用宗教场所进行,不仅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且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唐山道观寺庙寺院。周禄宝作为公民进行监督和维权,不仅有关管理部门长期,而且还助长被的寺庙以金钱为诱饵贿赂周禄宝后,即开始主动乱作为,罗织罪名打击报复维权者。周禄宝的存在,就像王海打假一样,对社会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无从谈起。公诉人在庭审中总说周禄宝行为给寺庙带来压力,但任何公民去网上丑恶现象,都会给某些人造成压力,人贪官,还会给贪官造成压力呢!周禄宝行使的,无非就是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他有批评的权力,不存在要挟的可能性。
我在庭审中出示的短信截图表明,周禄宝在民间维权方面是发挥了正能量的唐山道观寺庙寺院。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证据角度而言,检察院指控周禄宝敲诈勒索,证据还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和周禄宝本人都坚持无罪辩护。如果周禄宝被蒙冤定罪,不仅没起到教育周禄宝的目的,他还可能继续之路,徒增社会隐患。我们只希望法庭能排除障碍,尤其是来自权力的干预,给被告人周禄宝一个公正的判决,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辩护人: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丹红
2015年1月23日
注: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1978年生于浙江义乌,先后主持、承担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相继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奖”、“第一届全国中青年刑诉科研成果奖”、“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学术荣誉唐山道观寺庙寺院。1999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2007年起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现为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专职研究人员,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并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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