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自勇 馮 璇:會昌法難後之寺院重建與規制——以宜興善權寺爲例: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會昌法難後之寺院重建與規制
——以宜興善權寺爲例*
游自勇 (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馮 璇(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生)
提要:江蘇宜興善權寺原有兩通9世紀後期的碑刻:李蠙贖寺碑和牓文碑,原碑已不存,本文爬梳史料,復原了碑刻文字,這爲認識會昌法難後佛教復興的具體細節提供了珍貴資料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會昌法難中,善權寺被毁棄、轉賣。867年,昭義軍節度使李蠙以私俸贖買並重建善權寺,他還爲寺院製定了新規,以禪宗叢林制度及田莊經濟來保障善權寺的健康發展。李蠙去世後,地方官府成爲善權寺命運的主宰者,善權寺變成一座官寺。善權寺重建的過程是9世紀後期中國東南佛教復興的一個縮影。從皇帝、地方官員到復出的僧侣、地方大族,都對佛教保有持續的熱情與信奉,東南地區雄厚的財力支撑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條件,正是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推動了9世紀後期東南佛教的迅速復興。善權寺的個案,有助於深入細緻地認識這一時期中國佛教的發展動向及其内部變化機制。
關鍵詞:會昌法難 善權寺 李蠙 佛教復興
會昌二年(842)三月,唐武宗下敕限制僧衆,此後持續發布各種毁佛敕令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五年,達到高潮,八月,下《毁佛寺勒僧尼還俗制》,可視作此次毁佛的總結“宣言”。六年三月,武宗崩,宣宗繼位。五月,宣宗即下敕恢復佛寺[①]。這就是有名的“會昌法難”。圍繞該事件發生的背景、原因、過程、性質、影響等,學界已有極豐厚的研究[②],對宣宗恢復佛教的原因也有不少討論[③]。但受材料所限,會昌法難後各地寺院重建的過程,學界則多據詔敕概而言之,少有深究者[④]。嚴耀中先生以湖州陀羅尼經幢爲例,談及大中時代的復教浪潮,他結合一些事例認爲:“武宗滅法對於佛教的打擊並没有一些僧史描繪得那麽大,甚至可以説反而刺激了佛教的發展。”[⑤]方圓據湖南省博物館藏長沙窯銘文撲滿對大中三年(849)湖南潭州道林寺恢復經藏的過程作過詳細考論,恢復經藏是寺院重建的重要内容,方圓此文重在揭示佛教對中國基層社會的長期浸染,即便遭受巨大破壞,一旦有轉機,便會依靠向基層民衆的募捐而迅速恢復[⑥]。佛教在這次事件中受到的打擊程度儘管有不同估計,但寺院的拆除、寺産的没官、僧侣的還俗與流離、寺院依附人口的脱離在很多地方確被執行,這就使得當地原本圍繞寺院所形成的某種權力格局出現了真空。那麽此真空狀態在復教浪潮中如何被填補?是否對地方社會的發展進程産生影響呢?
宜興善權寺的唐代石刻爲解答上述疑問提供了契機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宜興在唐後期屬浙西觀察使常州轄下,稱義興縣[⑦],宋以後避諱改稱宜興。縣西南五十里有國山,著名的三國末年國山碑就矗立於此[⑧]。山中有天然岩洞——善卷洞(善權洞),旁建有善權寺,相傳南朝蕭齊建元二年(480)以祝英臺故宅建[⑨]。此寺建立後四個世紀内的情況,信息極少,它似非一方名刹,資料匱乏[⑩],但在會昌毁佛的衝擊下亦未倖免。懿宗咸通年間(860—874),李蠙重建善權寺,並爲寺院制定了新規,整個過程及寺規都被寺僧鎸刻於碑上。本文即以善權寺唐代石刻爲中心,揭櫫會昌法難之後地方在重建寺院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嘗試回答本文最初的疑問。
一、“李蠙贖寺碑”的復原
會昌中,善權寺被廢,寺産轉賣於人,至唐懿宗咸通八年(867),昭義軍節度使李蠙自出俸錢收贖該寺及寺産,重建寺院,並立寺規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收贖善權寺的奏狀和中書門下重建善權寺的敕牒,被寺僧鎸刻在一通碑上(贖寺碑),以牓文形式存在的寺規則刻於另一通碑上(牓文碑),均立於寺内。南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夏,葉夢得游善權洞時曾親見前碑,他稱之爲“李蠙贖寺碑”,並有考證(詳見下文)[11]。宋孝宗乾道三年(1167)四月,周必大遊廣教禪院(即善權寺),亦見此贖寺碑[12]。宋理宗時期(1225—1264),陳思《寶刻叢編》據《諸道石刻録》著録《善權寺重建寺敕》一通,當即贖寺碑,可惜僅有名稱,無立碑年代等信息[13]。宋度宗咸淳四年(1268),史能之纂修成《毗陵志》,在記述善權洞、善權寺時,贖寺碑成爲資料來源之一[14]。元至明初,善權寺逐漸衰敗,明英宗正統十年(1445)重建[15],但很快就再次破敗,曾任華蓋殿大學士的徐有貞(1407—1472)晚年游善權寺,看到寺院頽敗的景象後,牽綫籌劃了重修事宜。功成,撰《善權寺碑》以紀其事[16]。明憲宗成化十八年(1482),朱昱增修完成常州府志,著録有《善卷寺奏狀》,並注明“在本寺”,此碑尚存[17]。在此之後,方策出任住持方丈,開始收集整理有關善權寺的文獻,於明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編成《善權寺古今文録》一書,並請王鏊、文徵明等名家作序,其中卷二收録了唐代贖寺碑及牓文碑[18]。嘉靖十七年(1538),沈敕從江西布政使司都事任上辭官,歸隱家鄉宜興,閉門讀書。此前他一直留心蒐羅宜興的歷史文化資料,居鄉期間,開始編纂帶有方志性質的《荆溪外紀》一書,於嘉靖二十四年修成。該書卷一五收録王鏊、文徵明撰寫的《善權寺古今文録序》,可知他是看到了《善權寺古今文録》這本書的;卷一八收録了贖寺碑,但無牓文碑[19]。清嘉慶年間修《全唐文》,也只是收録了贖寺碑[20]。同期的縣志中,明確記載贖寺碑和牓文碑均已不存[21]。寓目所及,暫未見這兩通碑有拓片傳世。
所幸,碑文部分被後人抄録,見於上述三種文獻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善權寺古今文録》最早,文字當是據原碑過録,今本係順治十三年(1656)溧陽人蔣孟玉的手抄本,訛誤較多,國家圖書館藏有清嘉慶九年(1804)抄本,上有黄香冰、吴騫的校改,曾影印出版,但不甚清晰,有些校改未能顯示出來[22]。沈敕撰《荆溪外紀》,廣採晉唐以來史書及諸家文集,“歷公署、寺觀、祠宇之碑記”,故其縱非親見原碑,至少也是據拓片或其他可靠的來源過録,訛誤很少。上舉黄香冰、吴騫的校改,與《荆溪外紀》多合。《全唐文》所收文字基本同於《荆溪外紀》,偶有差異,二者或當同源。就碑文内容而言,《善權寺古今文録》題“請贖廢善權寺重建奏狀”,《荆溪外紀》題“請自出俸錢收贖常州義興縣廢善權寺重建立本寺事奏”,都包含了李蠙奏狀與中書門下敕牒兩部分,但無牒尾的官員題名。《全唐文》題“請自出俸錢收贖善權寺事奏”,只録李蠙奏狀,闕中書門下牒文。另外,《(成化)重修毗陵志》稱“善卷寺奏狀”[23],與三家文字的題名一樣,都是據敕牒奏狀部分,並不準確,《諸道石刻録》題作“善權寺重建寺敕”倒是頗合唐代官文書之制,但也未必即此碑原題。如上所言,“李蠙贖寺碑”其實是中書門下的一份敕牒,完整的内容應包含李蠙奏狀與敕牒兩部分,上述三種文獻拼合之後,還缺牒尾的官員署名。
幸運的是长沙道观寺庙寺院,葉夢得在游善權洞後曾撰有考證文字,原文如下:
善權有咸通八年昭義軍節度使李蠙贖寺碑,蓋嘗廢於會昌中,蠙以己俸贖之,蠙自言太和中嘗於此親見白龍自洞中出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洞之勝處不可盡名,但恨通明處少,略行三十步,即須秉火而後可見,大抵與張公洞相似。蠙,當時藩鎮,名迹合見於史,而略無有,惟碑先載蠙奏狀,後具敕書云:中書門下牒,牒奉敕云云,宜於所奏,仍令浙西觀察使速准此處分,牒至准敕,故牒。……敕後列平章事十人。稱司徒者三,一曰崔,二曰杜,三曰令狐;稱司徒兼太保,不出姓,旁書“使”者一;稱左僕射杜者一;稱司空夏侯者一。皆帶檢校不名。司徒杜者,悰也。令狐者,綯也;左僕射杜者,審權也;司空夏侯者,孜也。此皆以平章事,故繫銜。有稱中書侍郎兼刑部尚書路者,巖也;門下侍郎兼户部尚書曹者,確也;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盧者,商也。此皆見宰相也。七人與史皆合,惟司徒崔與司徒兼太保無姓,及曹確後有工部尚書韋,旁書“使”,亦當爲又見宰相,三人《紀》其《表》皆不載,不應有遺脱,此不可解。[24]
葉夢得親見原碑,卻以“李蠙贖寺碑”名之,不外乎兩種可能:一是此碑原本就無題,葉夢得是據碑文内容命名;二是葉夢得所記即原碑題长沙道观寺庙寺院。無論哪一種可能,“李蠙贖寺碑”的題名都較合適。葉夢得此段考證文字最大的價值是詳細叙述了敕牒末尾官員署銜的具體内容,正可補三家文字之闕,但除了明確提到“工部尚書韋”是在“門下侍郎兼户部尚書曹”後面以外,其他官員署名是按類叙述,不涉及排列順序。
到清代长沙道观寺庙寺院,錢大昕在葉夢得的基礎上續有考訂補正:
宜興善權洞有唐咸通八年中書門下牒,敕後列平章事十人,石林以史考之,僅得其七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予以《新舊史》《通鑑》證之,其云檢校司徒崔者,慎由也;其云檢校司徒兼太保而不出姓者,幽州節度使張允伸也;其云工部尚書韋者,嶺南東道節度使宙也。是時見任宰相惟路巖、曹確、徐商三人,若杜悰、令狐綯、夏侯孜、杜審權、崔慎由、張允伸、韋宙,皆使相也。此七人皆當旁書“使”字,而石林僅舉其二。又誤以徐商爲盧商,此非石刻之誤,石林偶誤記耳。盧商,宣宗時宰相,卒於大中十三年,不得到咸通也。此碑不審今尚存否,因讀石林所紀,特辯正之。[25]
錢大昕言杜悰等七人皆當旁書“使”字,葉夢得僅舉其二,實則不盡然长沙道观寺庙寺院。葉氏對於旁書“使”字的兩處是專門交代的,其餘幾處若有,他没理由不説明。錢大昕未見原碑,也未提供更多有關官員署名順序的信息。
中村裕一曾據葉夢得的記載復原了中書門下牒文及官員署名,未能參考更多資料,他的復原存在不少問題[26]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今以國家圖書藏嘉慶九年《善權寺古今文録》原本所收贖寺碑文爲底本,對校《荆溪外紀》《全唐文》,綜合葉夢得、錢大昕的考證,參照唐代中書門下敕牒的一般樣式[27],試復原“李蠙贖寺碑”文字如下[28]:
爲請自出俸錢准六月五日勑收贖常州義興縣廢善權寺重建立本寺事
右臣竊見前件寺在縣南五十里離墨山,是齊時建立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山上有九斗壇,頗謂靈異。每准勑令祭名山大川,即差官致奠,凡有水旱祈禱,無不響應。寺内有洞府三所,號爲乾洞者石室,通明處可坐五百餘人,稍暗處執炬以入,不知深淺。石有鳥獸之形[29],鹽堆[30]、米堆怪異之狀極多。洞門直下,便臨大水洞,潺湲宛轉,湍瀨實繁於山腹内,漫流入小水洞,亦是一石室[31],之内水泉無底[32],大旱不竭。洞門對齋堂廚庫,似非人境。洞内常有雲氣昇騰,云是龍神所居之處。臣太和中在此習業,親見白龍於洞中騰出,以爲雷雨[33]。寺前良田極多,皆是此水灌溉。時旱水小,百姓將水車於洞中車水[34],車聲纔發,雨即旋降。會昌中毁廢寺宇之後,爲一河陰院官鍾離簡之所買。宣宗朝卻許脩崇佛寺[35],簡之便於寺内所居堂前造一逆脩墳,以絶百姓收贖建立之路。其塋纔成,忽見一大赤蛇,長數丈,據於墳前。簡之驚悸成疾,遂卒於此。子息亦固悋寺前良田,竟葬簡之於其間。萬古靈蹟,今成塋域。鄉村痛憤,不敢申論;往來驚嗟,無不歎息。況簡之男姪家業見居揚州海陵縣,松檟亦元在彼處,只以固護廢寺田産,一二兒姪在此。今伏遇陛下至明至聖,凡是墜典[36],已皆舉明。今以古跡靈境,恐遊翫喧譁,居人褻瀆,肸蠁無依[37],神祗失所,尚令官中收贖,復寘寺宇[38]。豈有此靈異古跡,兼是名山大川之數[39],今爲墓田,理必不可[40]。臣懷此冤憤僅三十年[41],儻不遇陛下睿思通幽,聖慮徹古,特降敕命,盡許卻收,即難特有論請。齊朝梵宇,永爲丘墟[42];神仙窟宅,終被無(蕪)穢[43]。臣今請自出俸錢,依元買價收贖,訪名僧住持教化,同力卻造成善權寺。其連寺田産,收贖之後,並卻舍入寺家,永充供養。伏乞聖慈,勑下常州,差官檢勘,勒簡之男姪等移旅櫬歸海陵;其寺地及林木莊田等,並重出公驗,交付臣勾當軍將,待揀定僧徒後,施入常住。其收贖價錢,亦請便交付簡之男姪等。其寺仍請〔准近〕勑格[44],度僧住持。靈泉勝境,因陛下重遂灑掃[45];洞府仙官,因陛下再獲依據。佛刹重興於舊地,鐘磬復聞於故山。臣號(既)沐玄澤[46],獲畢素願。臣無任踴躍忭荷屏營之至!謹録奏聞,伏聽勑旨。
咸通八年六月十五日昭義軍節度使中散大夫檢校工部尚書
兼御史大夫賜紫金魚李〔蠙〕[47] 狀奏
中書門下 牒[48]
〔牒〕 奉敕:李〔蠙〕自出俸錢收贖靈跡[49],已有近敕,難阻深誠,宜依所奏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仍令浙西觀察使速准此處分。牒至准
敕,故牒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咸通八年六月三十日下
中書侍郎兼刑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路
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徐
門下侍郎兼户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曹
工部尚書同平章事 韋 使
檢校司徒兼太保同平章事 使
檢校司空同平章事 夏侯
檢校尚書左僕射同平章事 杜
檢校司徒同平章事 崔
檢校司徒同平章事 杜
檢校司徒同平章事 令狐[50]
二、李蠙的收贖善權寺之路
會昌毁佛浪潮中,善權寺及田産悉入朝廷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按“腴田鬻錢送户部,中下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爲兩税户,人十畝”的規定[51],碑文記載河陰院官鍾離簡之出資購買了善權寺産。河陰院即河陰巡院,是唐朝設置於地方的財政派出機構,在河南府河陰縣。現有研究表明,巡院的官吏構成較複雜,史料中出現過知院官、巡官、判官、巡覆官、勾檢官等十幾種,其中,前三種爲“官”,其餘的是吏職。知院官的地位最高,處在刺史和縣令之間,巡官是主要的配置官員[52]。鍾離簡之的具體官職不明,但既然稱他爲“河陰院官”,至少非吏職,而“河陰是轉運樞紐所在,以漕運職掌爲主”,河陰巡官的“職權尤重”[53],他爲河陰巡官的可能性極大。由於善權寺前良田極多,購買寺産,所費必定巨大,鍾離氏任職之地遠在河南,爲何相中此地?碑文記載其“男姪家業見居揚州海陵縣,松檟亦元在彼處”,可知鍾離氏一族是揚州海陵縣人,與義興善權寺相隔不算太遠,他對善權寺應有了解。從碑文後面所記其子侄的行徑來看,購買寺産很可能得到了家族的支持,並非鍾離簡之個人的行爲。購買成功後,鍾離簡之在河陰任職,善權寺産的管理應由其子侄負責。寺旁的善卷洞内留有大中四年二月四日唐人遊玩篆書題記,共十人,起首者爲姚勖,最末者是鍾離權[54]。姚勖是姚崇的玄孫,長期職掌鹽鐵使事,最後任官常州刺史,“大中四年受替,遂權居潤州别業”[55],時間正好與善卷洞内題記相合。鍾離權則與後世八仙傳説中的“漢鍾離”同名,道教内丹派尊奉鍾離權爲祖師,一般認爲他是晚唐五代人[56]。但目前有關“漢鍾離”的資料多屬傳説,學界亦無定論,題記上的“鍾離權”未必即“漢鍾離”,爲留守善權寺的鍾離族人亦未可知。如上述猜想成立,此時善權寺已成鍾離氏私産,故由鍾離氏族人陪同遊覽也在情理之中,這也透露出鍾離氏與當地官員關係頗融洽。
唐宣宗即位後,重新佛法,各地被廢棄的寺院紛紛得到了恢復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善權寺雖非顯赫大寺,但原本寺産就多,周邊名勝也不少,頗吸引官僚、士大夫前來,如上文所舉姚勖等人。其他的如憲宗時掌制誥的羊士諤、中晚唐著名詩人張祜等均曾來此遊玩,也留有詩篇,張祜《題善權寺》就讚歎道:“碧峰南一寺,最勝是仙源。”[57]鍾離氏深諳此點,爲保住田産,除了與地方勢力保持良好關係外,鍾離簡之“便於寺内所居堂前造一逆脩墳,以絶百姓收贖建立之路”。所謂“逆修墳”,即壽藏,是爲自己預修的墳墓。這本是未雨綢繆之事,孰料簡之驚悸成疾,果卒於此,族人乃將其葬於此逆修墳中。從李蠙的叙述來看,頗有將鍾離簡之的死亡歸結於靈異的味道。對於修墳一事,鍾離氏與李蠙顯然存在巨大分歧。對鍾離氏而言,自購買之日起,原本的善權寺産已成鍾離氏私産,在自家田地上建墳墓,是爲了進一步强化該性質。李蠙則避開了私産這個關鍵層面,强調原本的“靈異古迹”變成了“塋域”“墓田”。不管是哪一方,其實都承認一個無可争議的事實:鍾離簡之墳墓的存在使得善權寺産的變更異常艱難。因爲相較普通田産而言,墓田具永久私有權,於情於法都無法撼動,一個人即便因戰亂逃離家鄉多年,其他田産早已盡歸他人,但他對墳塋的私有權依舊保持不變[58]。鍾離氏顯然抓住了這一點,此舉雖使鍾離簡之的靈柩不能歸祔祖塋,於孝道有虧,但可保住大片田産,對家族發展有利。從寺産到墓田的轉换,也無損鍾離氏對田産的經營甚至出賣,只要不侵擾墳墓即可。這是鍾離氏爲守護田産所採取的最後一步。
到咸通八年,鍾離氏永久持有原善權寺産的夢想被李蠙破滅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李蠙,原名李虬,會昌元年登進士第[59]。大中十一年在婺州刺史任上[60],咸通元年十二月九日以左諫議大夫身份奉恩命祈雪[61],題名原存陝西華陰縣華嶽廟[62]。或在這之後出任京兆尹,五年爲昭義節度使[63],十年在兵部侍郎判度支任上[64],十一年爲鳳翔節度使[65]。乾符三年(876)分司洛陽,時爲司空[66]。據“贖寺碑”篇首奏狀名稱及末尾敕旨,李蠙在咸通八年五月或六月初的時候先上了一道奏狀,請求收贖善權寺,懿宗在六月五日已下敕同意。緊接着六月十五日,李蠙又上奏詳細説明了收贖的理由,並列出收贖之法,以及寺院重建的具體措施,懿宗再次同意。六月三十日,中書門下將敕牒發給浙西觀察使,由地方具體操辦。
從會昌毁佛到867年李蠙收贖善權寺,鍾離氏保有原善權寺産二十多年,所獲收益無疑是巨大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在宣宗恢復寺院的風潮中,鍾離氏得以保住田産,“墳墓”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那麽,李蠙是怎樣説服懿宗同意收贖的呢?由於現存碑誌及後世的方志材料無一例外都將李蠙視爲善權寺重建的功臣,呈一邊倒的態勢,看不到鍾離氏一方的説辭,只能據“贖寺碑”分析。
第一步,李蠙自述大和年間曾在善權寺習業,進而走上仕途长沙道观寺庙寺院。習業於山林寺院,這是中唐以後的風氣[67],李蠙以此建立起自己與善權寺的關聯。他本人頗崇奉佛教,任婺州刺史時,曾參與興建金華法隆寺經幢。該經幢爲八棱柱面,現存浙江金華市婺城區金錢寺街,末尾有題記,雖經風化,基本可以釋讀[68]:
大中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樹 刺史李蠙 録事參軍衞約 金華縣令余師周 京大興善寺苾蒭大憫
僧玄鑒 寺主僧義寰
上座僧志謙
都維那僧良達 都勾
當僧清溢
慕緣大功德主許咸[69]
都料陳政劉簡
于知仁書 沈咸鎸
經幢下截爲題名,按地域、施錢數羅列390多個人名,這無疑是一次大型的佛事活動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李蠙本人是否到場,無從得知,他的名字既然鎸刻在經幢上,至少是徵得其同意的,顯示他與佛教的關係不一般。懿宗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佞佛皇帝,李蠙展現自己與佛教的親密關係,迎合了懿宗的喜好。
第二步,重新塑造善權寺及其所在山林的靈異形象,最重要的便是降雨神迹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中國古代是農業社會,旱澇對農業的影響巨大,故保證有足够的水源以資灌溉,無論對官府還是普通百姓,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中唐以後,對地方祠祀合法性的認定權力下放到了地方,“祈雨”是較易打動人心的理由[70]。故在碑文篇首,李蠙用一句話交代了善權寺的始建年代後,一直到善權寺被廢,這之間的篇幅全部是在渲染降雨神迹,包括九斗壇、善卷洞、大小水洞,還以親見白龍飛昇出洞來增强可信度。此地處太湖西岸,山中洞穴水汽充沛,自來便有龍神之傳説,據説梁武帝就曾在此祭祀水神[71],故李蠙的這些説法不全是空穴來風。
第三步,將鍾離氏描繪成貪利之徒,不得人心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一則鍾離簡之驚悸而死,墳前“大赤蛇”的出現頗有幾分報應色彩;二則子弟爲了田産,竟然不運送屍柩歸葬離義興不遠的海陵先塋,有違禮制。故名刹變塋域,“鄉村痛憤,不敢申論;往來驚嗟,無不歎息”。在經過了這些叙述的鋪墊之後,李蠙擲地有聲:“豈有此靈異古迹,兼是名山大川之數,今爲墓田,理必不可。”提出以自己俸錢收贖的願望。該方式並非李蠙首倡。開成三年(838),左神策將軍潁川陳公出清俸收贖隴州某寺産,請僧恢復,會昌元年立寺記,整個修建過程被刻於碑陽,寺産則刻於碑陰[72]。張弓先生還舉出了不少事例説明捐施田産給寺院,在唐後期的江南地區頗盛行[73]。故用自己的俸禄來收贖寺産施作常住,在當時並不突兀,既重建了寺院,又不觸犯官府的既得利益,是一種便捷的途徑。
在説服懿宗同意官方介入幫助收贖之後,李蠙面臨兩項最重要的事務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其一,“勒簡之男姪等移旅櫬歸海陵”。這是將墓田變回原先寺院田産性質的前提,但遷墳行爲不能由官方完成,因爲鍾離簡之的墳墓非無主之墳,其親屬尚在。唐律有“發冢”條,文曰:
諸發冢者,加役流;發徹即坐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招魂而葬亦是。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殯而盜屍柩者,徒二年半;盜衣服者,減一等;器物、甎、版者,以凡盜論。[74]
“盜耕人墓田”條文曰:
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即盜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識盜葬者,告里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無處移埋者,聽於地主口分内埋之。
【疏】議曰:墓田廣袤,令有制限长沙道观寺庙寺院。盜耕不問多少,即杖一百。傷墳者,謂窀穸之所,聚土爲墳,傷者合徒一年。即將屍柩盜葬他人地中者,笞五十;若盜葬他人墓田中者,加一等合杖六十。如盜葬傷他人墳者,亦同盜耕傷墳之罪。仍各令移葬。若不識盜葬之人,告所部里正移埋。不告而移,慮失屍柩,合笞三十。“即無處移埋者”,謂無閑荒之地可埋,聽於地主口分内埋之。[75]
律文規定了“移葬”的三種情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第一種由“盜葬之人”負責。無法找出“盜葬之人”的,需通知當地里正,由里正出面移葬,如未通告里正擅自移葬者違律,這是第二種。在法律上,第一種優先。第三種既無法找到“盜葬之人”,又無空閒荒地埋葬者,葬入被盜葬之人的口分地。“發冢”“移葬”律文均適用於鍾離簡之的情況,只不過非“盜葬之人”的身份。鍾離簡之男姪就在當地,如由官方出面遷墳,就形同發冢、盜葬了。
其二,“其寺地及林木莊田等,並重出公驗,交付臣勾當軍將,待揀定僧徒後,施入常住”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收贖之後,寺産需重新在官府登記,“公驗”是地權變更的憑證。關於唐代公驗,前人論之已詳,兹不贅述[76]。
至此,李蠙成功完成了對善權寺的收贖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三、李蠙對善權寺的新規制
從上節討論可見,山林名勝、降神祈雨、寺産田莊,這些加諸善權寺的歷史、傳説、物質,共同構成了一種文化景觀,其在會昌之前的生成過程因史料缺載而無法詳知,只能通過李蠙贖寺碑的歷史記憶來回溯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善權寺成爲習業舉子、游宦官員、宗教人士、地方信衆交集的公共空間,以此爲紐帶結成了某種權力格局。會昌毁佛使得這種文化景觀出現分崩,回歸到較純粹的山嶽自然景觀,原本的權力格局也隨之崩潰,這纔引來鐘離氏家族的覬覦,試圖填補權力的真空狀態。李蠙收贖善權寺,本質上也是重建文化景觀及權力格局的一種方式,但這僅是開始,後續的重建寺院及管理寺院纔是重中之重。
按李蠙的規劃,收贖之後,要“訪名僧住持教化,同力卻造成善權寺”,“其寺仍請〔准近〕勑格,度僧住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他曾邀請義興大蘆院的僧人鑒真(大蘆禪師)來住持重建後的善權寺,遭到拒絶[77],最後選定了玄覺。收贖之後的寺産,“待揀定僧徒後,施入常住”,“永充供養”。那麽,變成了寺院常住的寺産與李蠙還有關係嗎?趙雲旗先生按出資主體不同,將唐代寺院田莊買賣分爲四種形式:①寺院出資購買;②寺内僧人出資爲寺院購買;③僧侣之外的人出資爲寺院購買;④僧徒私人出資購買。他認爲前三種屬於寺産,最後一種是私産[78]。他也舉出了李蠙的事例,將之歸爲第三種,以爲:
這種情況購買的田莊,也不屬於贖買者自己所有,而屬寺院,代買的人及其後代無權隨便占有和奪回,寺院既有占有權也有所有權长沙道观寺庙寺院。而施捨田莊建寺的功德院並不完全爲寺院所有,施主有的雖然承認寺院及田産是獨立存在的,但僧尼財産及費用賬目都得向其報申,寺院的經濟命脉不僅由其控制,而且隨時都有收回的權力。所以,這種買賣田莊的方式雖然表面上看來與施捨無異,實際有很大的差别。[79]
實際情況比趙先生的判斷要複雜得多长沙道观寺庙寺院。雖迄今尚未能找到唐代土地買賣的公驗原文,但據趙雲旗先生推測,此類公驗上半部是買賣土地的緣由及有關情況,下半部則是官府的批示[80]。在整個收贖過程中,李蠙起到了主導作用,寺産的公驗要交付他的“勾當軍將”,待寺院重建後纔能交出,有理由相信,善權寺新出公驗中應會明確登載是李蠙出私俸收贖了該寺産。更關鍵的是,李蠙親自條例了善權寺的規制,並牓示僧衆。《善權寺古今文録》收録了兩通牓文,此前學界未曾留意,現參照唐代牓文的一般樣式全文録出:
《牓善權寺》
一善權寺是自舍料錢奏請重建致,凡事須依文帖指撝一一遵行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共寺中脩造,累有文帖,不許師僧各寘院宇煙爨,須作衆居。凡事共同一切取諸祖山及潞州延慶院、懷州積善院事例,今聞皆未遵守。自此後,並仰衆僧同堂居止,不得輒有違越,其圓覺闍黎久相諳識,極有道行,特請往彼指撝勾當。凡關脩造事,並請玄覺部署,臨時看便,宜合諸方事例。
一寺中莊田,課利不少,本爲供養衆僧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往年在山中讀書,日備諳此事,致寺中貧破,蓋緣師僧各致活計,分卻課利,及致常住,非理破除,所以無因成就。況每年所收斛斗極多,自今後,仰都管置簿曆,請供養主主持及玄覺同押署,充供養衆僧。其四方信施除合充脩造外,亦准此處分。
一寺中正名僧,須揀擇有戒行道德衲僧,不得取流俗之輩,污雜禪宫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其供養主及知事僧,並須爲寺衆商議揀定,不可容易,如或到寺後不守戒行及妄言是非,以理發遣。如不取指撝,即衆僧具狀,經州縣陳論。
一芙蓉山蘭若,本是名德老宿居止,今既本主卻舍克山院,便合是寺中收管,所有課利信施等,並須善權寺都管係,不用更兩處致名額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一准近勑,天下寺觀不許將酒肉入寺,敕旨極嚴,況此寺方再興建,尤要潔護,仰常加覺察,不得輒令固違敕文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如有此事,便報地界所由及鎮將送州縣。
右各具件如前,並須一一遵守,如輒違犯,察知必罪有所歸,仍仰寺衆准此各條理訖,一一申上,事須牓示者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以前件狀如前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咸通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兵部侍郎判度支李
《再牓善權寺》
准善權寺檢校僧玄覽狀稱:當寺度支李尚書舍俸錢建置,去年十二月中有牓到寺,曉示僧徒,一取潞州延慶院、懷州積善院及諸祖山則例,並不致網維长沙道观寺庙寺院。衆僧同居一堂,不令各致煙爨,其知事僧不得多養童行,若致網維,恐不公心部署,妄有破除。其知事僧切要無私,同力造寺。今正當脩建之時,切慮損費,伏恐已後改卻規矩,今立一石記,永爲標准,令無移易。伏乞仁恩,特賜牓示,久遠遵承。謹具如前,伏聽處分者。
右 前件僧狀如前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奉大夫判:狀牒示須令遵守者。須准判,牓善權寺並下義興縣者。准狀牓示。
以前件狀如前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咸通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司倉參軍判司功李
刺史盧
都勾當造寺僧玄覺
這兩通牓文在《善權寺古今文録》中是接續抄録的,標題不清楚是原題還是方策後加,從内容來看,兩通牓文關係密切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咸通八年中書門下牒浙西觀察使,要求官方收贖善權寺,之後經歷了收贖、遷墳、重出公驗、重建寺院、延請主持、度僧等諸多環節,至十年底大體完成了善權寺的重建事宜。此時李蠙已調任兵部侍郎判度支,但他對善權寺的内部事務顯然較清楚。《牓善權寺》第一條中稱:“共寺中脩造,累有文帖,不許師僧各寘院宇煙爨,須作衆居。凡事共同一切取諸祖山及潞州延慶院、懷州積善院事例,今聞皆未遵守。”他是直接介入了寺院的管理,不但“累有文帖”,還把潞州延慶院、懷州積善院的寺規照搬過來。咸通五年李蠙出任昭義節度使,潞州正是治所,懷州屬河陽節度使,兩地直綫距離不過120多公里,這應非巧合。或如他所言,面對少年時習業寺院被毁、寺産被轉賣的境況,“懷此冤憤僅三十年”,重建善權寺成爲他縈繞心頭的執念,故其在地方任上就留心各地寺院内部管理章程,這樣纔能爲善權寺量身定製了五條寺規,包括寺院組織規程、僧人的檢選、寺産的經營、戒律的嚴守等,並要求牓示寺衆。主持玄覽等人遵行此寺規,爲使今後規矩不致改易,於是狀上常州刺史,請求將李蠙的牓文“今立一石記,永爲標准”,刻石牓示,最終得到批准。
唐代牓文存世不過幾件,均來自敦煌吐魯番文書[81]长沙道观寺庙寺院。雷聞先生曾對官牓作過深入探討[82],他認爲唐代的牓文可分爲官牓和私牓兩大類,官牓出自朝廷及各級官府,私牓是民間社會所使用者。在他所列舉的私牓中,就有敦煌所出歸義軍時期僧官所發之牓,這大概和牓文内容面向僧人有關[83]。參照他的分類,《牓善權寺》是私牓,《再牓善權寺》是官牓。前者雖爲私牓,但還是能讓人感到較濃厚的官方色彩。如發牓人的身份是“兵部侍郎判度支”;寺僧“如不取指撝,即衆僧具狀,經州縣陳論”;寺仍違反禁酒肉的敕文時,“便報地界所由及鎮將送州縣”。可見一些在寺内就能解決、不涉及與寺外俗衆糾紛的事情,卻要呈報官府處理。《再牓善權寺》中,從常理來説,既然刻石牓示的對象是寺僧,倒也不必非要徵得官府的同意,但玄覺顯然是刻意爲之,聯繫到他一開始就强調善權寺是李蠙“舍俸錢建置”,種種迹象無不在傳達一個信息,即李蠙纔是善權寺的擁有者,他本人雖不能常住於此,但地方官府是他的代言人,那些僧衆違規、需受懲戒的事務都需上報官府裁決。
這不由地讓人聯想到宋代寺院中盛行的十方主持制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據黄敏枝先生研究,宋代寺院體制因主持制或繼承制的不同,可區分爲十方主持制、甲乙徒弟制、敕差主持制和捨造寺院者自己招僧四種方式。十方制“乃衆人共食,不分親疏彼此;遇住持出缺,則延請諸方名德,非師徒相承,乃選賢與能”,此制多盛行於長江以南,係南禪宗的根據地,尤其是兩浙地區。甲乙制“有如俗世之父子兄弟相續,住持的選拔屬於内部作業”,僧衆分房異爨。敕差住持制即“名刹巨寺的住持,不僅由官司決定,甚或勞駕皇帝敕命駐錫”。最後一種的住持“除了考量學行人品之外,應該還涉及交情深淺和經濟能力,尤其是功德墳寺主持的決定與是否能够提供有力的經濟支援有密切的關係”[84]。劉長東的研究進一步細化,他認爲十方制多見行於禪寺,總體趨勢是官方提倡和偏護十方制,故十方制在宋代全國寺院總量中居於絶對位置,這便利了朝廷對全國寺院的監管[85]。中唐以後禪宗的興起在中國佛教發展史上極具意義,研究表明,會昌毁佛對於禪宗而言是一個發展契機,在這之後,禪宗的農禪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86]。李蠙所列寺規中,禪宗的色彩不少。首先,第一條“不許師僧各寘院宇煙爨,須作衆居”;第二條,寺莊田産的管理改變以往分散狀態,由都管、供養主、主持共同經營;第三條,重要僧職需“寺衆商議揀定”。這些都與禪宗的十方叢林制度相合。其次,第三條提到了“禪宫”,後世雖以“禪宫”代指僧房、寺院,但檢索CEBTA的用例,發現在此時代應還是專指禪宗寺院。最後,第四條提到“芙蓉山蘭若”,這是善權寺的子院。芙蓉山亦處義興,元和十三年(818)馬祖道一法嗣太毓駐錫於此,世稱“芙蓉山太毓”,“毓爲緣作因,有應無著,故所居感化,所至悦隨,道俗相望,動盈萬數。自此江南之人悟禪理者多矣”[87]。雖有誇大之嫌,但在中晚唐南禪宗逐漸盛行的大背景下,流風所及,義興的“芙蓉山蘭若”多少會受到影響吧。
至此可回到本節最初的話題,新建的善權寺是一種什麽樣的體制?恐未必如趙雲旗先生所言,將李蠙收贖寺産又施作常住的行爲與常見的捨田建寺作截然區分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從贖買寺産、重建寺院、延請主持、選擇僧人到制定寺規,每一步都是李蠙以官方身分主導,先是昭義軍節度使,後是兵部侍郎判度支。他所定寺規中,僧人若不服管理,寺院可向官府提請訴訟;僧人若違反禁酒肉的敕令,也需呈報官府處置。他是有意要把重建後的善權寺置於官方的監管之下,地方官府成爲了他的代言人。李蠙最後或終老洛陽,其家族並未在宜興發展,但他重建善權寺的功績被後人銘記,成爲宜興當地塑造文化景觀的重要資源[88]。
四、9世紀後期東南佛教的復興
善權寺在9世紀後期得以復興,完全有賴於李蠙的主導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李蠙順應時代與區域宗教發展的潮流,以禪宗叢林制度及田莊經濟來保障善權寺的健康發展,同時又置於地方官府的監管之下,因會昌法難造成的善權寺權力格局的真空得以填補。隨着李蠙去世,地方官府成爲善權寺的主導者,善權寺變成了一座官寺。直到唐朝滅亡,善權寺内的修建仍在繼續,南宋時還可見到寺内建築上留下的僖宗以後唐代工匠的題名[89]。
善權寺重建的過程可看作9世紀後期中國東南佛教復興的一個縮影,類似的寺院重建、修造,佛教功德活動在當時並不少見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李映輝列表統計過部分地區在會昌法難前後文獻所見寺院數量的變化情況,他僅選擇了寺院數量較多和前後變化顯著者[90],今改製如下表:
表1
兩京地區
河東道
河北道
山南道
淮南道
江南道
劍南道
嶺南道
法難前
107
54
17
13
24
173
20
6
法難後
55
27
16
3
6
105
10
4
就寺院數量而言,江南道居首,兩京地區次之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但寺院重建的數據情況不詳。黄運喜從方志、藏經史傳、碑刻等資料中爬梳出會昌法難時期各地被毁廢的具體寺廟名稱[91],是對李映輝的補充,將其中得以重建的寺院分地區列表如下:
表2
地區
寺名
重建時間
地區
寺名
重建時間
兩京
崇聖寺
宣宗初
福建
福唐寺
大中四年
總持寺
大中七年
建善寺
大中四年
鷲嶺寺
咸通六年
大雲寺
大中五年
四川
空慧寺
大中元年
大乘愛同寺
大中十一年
永泰寺
大中三年
東山文殊般若院
大中年間
龍興寺
大中年間
竹林寺
大中年間
安徽
漢洞院
大中二年
雲峰院
大中年間
陳塘院
大中七年
浄土寺
咸通十年
新興寺
大中年間
龍邱寺
乾寧二年
江西
東林寺
大中三年
浙江
柯城道場院
大中二年
龍興寺
大中初
東福昌院
大中二年
廣東
光孝寺
大中年間
真封寺
大中二年
江蘇
福臻禪院
會昌六年
崇福寺
大中三年
隱居棲霞寺
大中五年
鎮國海昌寺
大中四年
靈巖寺
大中年間
休光寺(上虞)
大中五年
興福寺
大中年間
禹迹寺
大中五年
慧聚教寺
大中年間
極迷寺
大中六年
清玄寺
大中年間
雲秘寺
大中五年
法元禪院
宣宗時
龍泉寺
大中五年
青龍寺
咸通二年
竹林寺
大中五年
善權寺
咸通八年
棲禪寺
大中五年
法雲寺
咸通年間
顯慶寺
大中五年
重居寺
咸通年間
國清寺
大中五年
僧伽禪院
咸通年間
鎮國平田寺
大中六年
崇教禪院
乾符二年
常樂寺
大中十年
浙江
龍興寺(吴興)
會昌六年
休光寺(餘姚)
大中十二年
大慶尼寺
大中元年
靈遠寺
大中十三年
木連院
大中元年
安善寺
大中十三年
四明寺
大中元年
開元寺
大中初
新建寺
大中元年
華嚴院
大中年間
祥符禪寺
大中元年
上禪定寺
大中年間
清泉寺
大中元年
資聖院
大中年間
靈池寺
大中元年
華嚴般若院
大中年間
天寧寺
大中元年
香巖院
大中年間
能仁院
大中二年
興福寺
宣宗時
龍興寺(紹興)
大中二年
上福禪院
咸通元年
法樂寺
大中二年
大法寺
咸通元年
昭玄寺
大中二年
禪惠寺
咸通二年
浙江
白巖寺
咸通二年
浙江
法興寺
咸通十三年
興國寺
咸通三年
重興院
咸通十四年
惠寂院
咸通六年
下鹿苑寺
咸通十四年
批雲寺
咸通七年
龍宫院
咸通十四年
大慈寺
咸通八年
官巖教寺
咸通初
道場院
咸通八年
永壽院
咸通年間
般若臺寺
咸通八年
普惠寺
乾符六年
南巖寺
咸通八年
靈山寺
廣明元年
白墅寺
咸通九年
獅子吼寺
中和二年
延壽寺
咸通十年
香積寺
乾寧元年
寶省寺
咸通十二年
錢溪院
光化元年
據黄運喜所列資料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今統計各地區寺院被廢數與重建數如下表:
表3
兩京
浙江
江蘇
福建
江西
安徽
四川
廣東
廣西
湖南
寺廟被廢數目
13
117
24
11
4
5
5
1
2
1
唐時重建數目
3
64
13
9
2
3
3
1
由於史料留存的偶然性,上述李映輝和黄運喜的統計資料均不完全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李映輝的統計僅反映了會昌法難前後寺院總數的變化,尚無法具體到寺院重建的數目。黄運喜雖列出重建的寺院名録,但在一些地區的統計上問題較明顯,比如兩京地區的寺廟數量明顯偏少,兩廣、湖南地區的數據更少得可憐,不具統計學意義。儘管如此,在總體輪廓上,這兩位學者的統計還是有一致性的,特别是江南地區的佛教寺院數量,不但在總數上居第一位,其寺院重建數量也遠高於其他地區。這首先要歸因於該地區原即唐代最大寺院密集分布帶,尤其是今江蘇、浙江境内的邗溝——江南運河沿綫分布帶,唐前期寺院占全國總數的17%,後期更是攀升至25.5%[92],這裏又是唐後期主要的財政來源,較其他地區擁有更爲雄厚的財力資助寺院的重建。除此外,僧俗兩界的强烈熱情與地方統治者的鼎力支持是重要因素。
李蠙以昭義軍節度使身分介入善權寺的重建事宜,如無當地官府協力,能否成功尚未可知长沙道观寺庙寺院。當時的浙西觀察使周寶是佛教信徒,禮敬高僧,在李蠙提出贖買計畫的同一年,周寶延請高僧藏廙禪師入住潤州招隱寺[93]。來自中書門下要求協助李蠙贖買善權寺的敕牒即下達給周寶。兩個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都對佛教懷有虔誠的信仰,通力合作自然水到渠成。又如宜興重居寺,會昌中毀廢,地入虢州刺史李褒。大中年間,已經是浙東觀察使的李褒上奏重建了浙江淳化寺、稱心資德寺、大慶尼寺等。咸通中,李褒將原重居寺地產“施僧再建”[94],表現出對佛教一以貫之的熱忱。再如廬山名刹東林寺座落於江州,會昌中寺院本身以及寺院所擁有的山林樹木都被户部賣掉,大中三年,時爲江州刺史的崔黯上奏宣宗,請求自己出錢贖買,得到批準,後來一同捐資的搢紳有幾百人。崔黯請僧人正言主持重建事宜,到大中六年新寺落成,時崔黯已離任,但他還是親自撰寫了“復寺碑”,交代事情經過[95]。此外,浙江的真封寺是觀察使元微之重建,開元寺是刺史李敬方重建;福建的侯官神光寺是觀察使崔于向朝廷請額重建,浄土寺是觀察使李景温重建;安徽的新興寺是刺史裴休重建,等等。東南諸地的一批地方官員積極推動寺院重建,無疑是該地區佛教復興的重要推手。
在復興佛教的浪潮中,“舊僧”群體是不容忽視的一股力量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會昌法難中,大批僧人被迫還俗,有些不願還俗者隱匿山林,等待時機。隨着宣宗開放佛禁,這些隱匿的僧人活躍起來。如明州國寧寺律僧宗亮,會昌中隱於“深巖洞穴”,大中年間重建寺院,宗亮預住持,“國寧經藏,載加繕寫,躬求正本,選紙墨,鳩聚嚫施,建造三門藏院諸功德廊宇,皆亮之力焉”[96]。上舉廬山東林寺的重建,也由“舊僧”正言率其徒29人傾力完成,崔黯讚云:“上復其道,吾得塞詔。惟師正言,勤以克肖。四五年來,休功再詔。推能與類,類以言妙。不曰良能,孰臻此要。”[97]其他的如浙江禹迹寺由僧居玄復建,龍興寺由僧契真重建,休光寺(上虞)由三白和尚道全重建,崇福院由曠禪師復建;福建的建善寺由僧大千上奏復建,等等。當然,寺院的重建離不開信衆的參與。像東林寺這樣的大寺,捐資的搢紳就有數百位。浙江的興福寺建於元和十年,賈彝昌參與了興建,會昌中例毁,到宣宗時重建,仍然是賈彝昌主持,前後三十多年,熱情不減[98]。福建的雲峰院,也由當地鄭氏、黄氏集資重建[99]。與常州毗鄰的湖州,直到清代後期還留下了不少宣宗以後重建、新建的佛教經幢,如湖州府城天寧寺就有15座,標有年代的10座中有9座都是建於宣宗以後[100]。
衆多的事例足以説明,皇帝、地方官員、復出的僧侣、地方大族等對佛教的持續熱情與信奉,東南地區雄厚的財力支撑,種種因素聚合在一起,推動了9世紀後期東南佛教的迅速復興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結論
中古時代,寺院不僅是一座宗教建築,更是一種文化景觀,是社會網絡與權力格局的展現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寺院的毁廢意味着原本附着於文化景觀上的權力格局的解體,會昌法難無疑使此“解體”走向極致,全國各地出現了某種權力的真空。會昌後的二十多年間,唐宣宗、懿宗孜孜於推動佛教復興,這其實是對權力真空的填補。至於“填補”過程,以往只能依靠朝廷發布的敕書、大臣們的奏疏來拼合出一個大概的光景,具體的運作層面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未發現足够詳細的資料。幸運的是,宜興善權寺的贖寺碑和牓文碑提供了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細緻的材料,從中可見9世紀後期官府在佛教復興中的主導地位,特别是是牓文碑,之前的學者從未利用過,使深入了解會昌後新寺院内部管理機制如何朝禪宗的十方叢林制度變化成爲可能。總之,宜興善權寺的重建與新規制,爲更加細緻認識會昌法難後中國東南佛教的復興提供了新的契機。
* 本文部分内容曾先後宣讀於“中古時期喪葬的觀念風俗與禮儀制度”國際學術研討會(2015.3)、第四届中國中古史前沿論壇國際會議(2016.7)、“中國中古制度與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2019.12),得到張建林、沈睿文、耿朔、劉可維、雷聞等學者的指教,投稿後又獲匿名審稿專家惠賜寶貴意見,謹致謝忱!本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 原載《文史》2022年第1輯(總第138輯) 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引用請核對原刊】
[1]關於“會昌法難”的具體過程,參湯用彤《隋唐佛教史稿》,1982年初版,此據《湯用彤全集》第2卷,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4—56頁;[美]斯坦利·威斯坦因《唐代佛教》,1987年英文初版,此據張煜中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26—149頁;黄運喜《會昌法難研究——以佛教爲中心》,《法藏知津四編:佛教歷史與文獻研究專輯》第11册,新北:花木蘭文化事業有限,2015年,第37—54頁;張箭《三武一宗抑佛綜合研究》,世界圖書出版廣東有限,2015年,第152—257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 參方勝、孫丹丹《新中國成立七十年來唐武宗“會昌毁佛”研究綜述》,《安徽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第54—57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參黄樓《唐宣宗大中政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60—65頁,學術史梳理見第62頁注釋②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關於宣宗、懿宗恢復佛教的努力,參斯坦利·威斯坦因《唐代佛教》,第150—158頁;賴永海主編《中國佛教通史》第5卷,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3—241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嚴耀中《會昌滅佛後的湖州唐陀羅尼經幢——兼論武宗滅法對佛教的影響》,《佛學研究》第10期,2000年,第102—108頁,引文見第106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方圓《會昌法難後地方僧人募緣復藏研究——從唐大中三年潭州道林寺銘文撲滿談起》,《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81—200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李吉甫撰、賀次君點校《元和郡縣圖志》卷二五,中華書局,1983年,第600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樂史撰、王文楚等點校《太平寰宇記》卷九二,中華書局,2007年,第1846—1847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史能之《(咸淳)重修毗陵志》卷二五《寺院》,《續修四庫全書》第699册影印國家圖書館藏明初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8頁下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0]李映輝廣蒐史料,統計唐代常州知名高僧及寺院時,就無善權寺,見氏著《唐代佛教地理研究》,湖南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99—200、242—243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1]葉夢得《石林避暑録話》卷上,《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5年,第11—1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2]周必大《泛舟録》卷一,《周益文忠公集》卷一六七,國家圖書館藏明澹生堂鈔本,第76b葉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3]陳思《寶刻叢編》卷一四《常州》,《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24册,臺北:新文豐出版,1982年,第18318頁下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4]史能之《(咸淳)重修毗陵志》卷一五,第141頁上欄、238頁下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5]朱昱《重修毗陵志》卷二九《寺觀》,《中國方志叢書》影印明成化二十年刊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第1359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6]徐有貞《善權寺碑》,沈敕編《荆溪外紀》卷一四,《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382册影印清光緒宣統間武進盛氏刻《常州先哲遺書》本,齊魯書社,1997年,第755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7]朱昱《重修毗陵志》卷三九《碑碣》,第1977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8]方策編《善權寺古今文録》卷二,國家圖書館藏清嘉慶九年抄本,無頁碼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9] 沈敕編《荆溪外紀》卷一八,第800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0]《全唐文》卷七八八,影印清嘉慶刻本,中華書局,1983年,第8241頁上欄—8242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1]李先榮原本、阮升基增修、寧楷等增纂《(嘉慶)增修宜興縣舊志》卷九《古迹志·碑刻》,《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39册影印清嘉慶二年刻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04頁下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2]《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118册,書目文獻出版社,1989年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3]朱昱《重修毗陵志》卷三九《碑碣》,第1977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4]葉夢得《石林避暑録話》卷上,第11—1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5]錢大昕撰,吕友仁標校《潛研堂集·文集》卷三〇《題跋四·跋避暑録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539—540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6]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6年,第334—335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7]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1年,第529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8]下引該碑文字,均不另注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29]“石”前《荆溪外紀》《全唐文》有“其中”二字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0]“鹽”前《荆溪外紀》《全唐文》有“及”字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1]“亦”前《荆溪外紀》《全唐文》有“小水洞”三字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2]“之”,《荆溪外紀》無,《全唐文》作“室”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3]“以”,《全唐文》同,《荆溪外紀》作“大”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4] 第二個“車”,《荆溪外紀》同,《全唐文》作“取”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5]“朝”,《荆溪外紀》《全唐文》無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6]“是”,《全唐文》同,《荆溪外紀》作“遇”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7]“蠁”,《全唐文》同,《荆溪外紀》“嚮”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8]“寘”,《荆溪外紀》《全唐文》作“置”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39]“數”,《荆溪外紀》同,《全唐文》作“藪”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0]“必”,《荆溪外紀》作“交”,《全唐文》作“似”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1] “僅”,《荆溪外紀》同,《全唐文》作“近”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2] “丘”,《荆溪外紀》《全唐文》作“邱”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3] “無”,當作“蕪”,據《荆溪外紀》《全唐文》改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4]“准近”,據《荆溪外紀》《全唐文》補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5]“灑掃”,《全唐文》同,《荆溪外紀》作“掃灑”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6]“號”,當作“既”,據《荆溪外紀》《全唐文》改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7]“蠙”,據《荆溪外紀》補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48]中村裕一復原時認爲“牒”後脱“某官李蠙”长沙道观寺庙寺院。按:唐代中書門下敕牒樣式中,此處不一定有明確對象,如著名的大曆二年“會善寺戒壇牒”(《金石萃編》卷九四,《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3册,第1568頁下欄)此處就與贖寺碑一致,退一步説,即便要補,也應補“浙西觀察使”二字。
[49]“蠙”,據《荆溪外紀》補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0] 牒尾題名长沙道观寺庙寺院,中村裕一復原作:
司徒同平章事 崔
司徒同平章事 杜
司徒同平章事 令狐
司徒兼太保同平章事 使
左僕射同平章事 杜
司空同平章事 夏侯
中書侍郎兼刑部尚書同平章事 路
門下侍郎兼户部尚書同平章事 曹
〔檢校〕工部尚書同平章事 韋
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同平章事 盧(“盧”爲“徐”之誤)
[51]《新唐書》卷五二《食貨二》,中華書局,1975年,第1361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2]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下卷第1分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412—426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3]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下卷第1分册,第419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4]《江蘇金石記》目六《善權洞唐人題名》,《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13册,第9576頁上欄—下欄;拓片見北京圖書館金石組編《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片彙編》第32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41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5]《唐故通議大夫守夔王傅分司東都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吴興姚府君墓誌》,張應橋《唐名相姚崇五世孫姚勖自撰墓誌簡釋》,《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第11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6]參吴光正《八仙故事系統考論——内丹道宗教神話的建構及其流變》,中華書局,2006年,第218—22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7]羊士諤《息舟荆溪入陽羨南山遊善權寺呈李功曹巨》,《全唐詩》卷三三二,中華書局,1960年,第3712頁;張祜《題善權寺》,《全唐詩》卷五一〇,第5820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8]游自勇《“沙州龍神力亡兄墓田争訟案卷”再探——兼論敦煌文獻中的“墓田”》,榮新江、朱玉麒主編《絲綢之路新探索:考古、文獻與學術史》,鳳凰出版社,2019年,第185—188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59]徐松撰,孟二冬補正《登科記考補正》卷二二,中華書局,2019年,第78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0]郁賢浩《唐刺史考全編》卷一四五《婺州(東陽郡)》,安徽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069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1]《金石萃編》卷八〇,《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2册,第1357頁下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2]孫星衍《寰宇訪碑録》卷四,《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26册,第19914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3]《資治通鑑》卷二五〇,唐懿宗咸通五年正月,中華書局,1956年,第8107頁;郁賢浩《唐刺史考全編》卷二《京兆府(雍州)下》,第60—61頁;同書卷八六《潞州(上黨郡),第1245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4] 方策編《善權寺古今文録》卷二《唐碑·牓善權寺》,第708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5] 郁賢浩《唐刺史考全編》卷五《岐州(扶風郡、鳳翔府)》,第17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6]《唐故朝議大夫前鳳翔節度副使檢校兵部郎中兼御史中丞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弘農楊府君(思立)墓誌銘》,吴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1輯,三秦出版社,1994年,第420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7]參嚴耕望《唐人習業山林寺院之風尚》,氏著《唐史研究叢稿》,香港:新亞研究所,1969年,第367—424頁;王棟樑《唐代文人寄居寺院習尚補説》,《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66—73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8] 浙江師範大學張磊副教授提供了經幢照片,謹致謝忱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69]阮元編《兩浙金石志》卷三釋作“成”,《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14册,第10246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0]參雷聞《郊廟之外——隋唐國家祭祀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第255—270、322—334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1]參魏斌《“山中”的六朝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9年,第42—43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2]《金石萃編》卷一一三《重修大像寺記》,《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3册,第2042頁上欄—2044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3] 張弓《漢唐佛寺文化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307—308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4]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一九《賊盜》第277條,中華書局,1996年,第1364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5]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一三《户婚》第168條,第981—98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6]唐代公驗的研究不少,但學者多關注其與過所的異同,故集中在路證公驗,研究土地田産相關的公驗較少,可參趙雲旗《從敦煌吐魯番文書看唐代土地買賣的管理機制》,《敦煌研究》1998年第3期,第47—59頁;程喜霖《唐代過所研究》,中華書局,2000年,第135—137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7]史能之《(咸淳)重修毗陵志》卷二五《僊釋》,第230頁下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8] 趙雲旗《唐代土地買賣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第149—156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79]趙雲旗《唐代土地買賣研究》,第154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0]趙雲旗《從敦煌吐魯番文書看唐代土地買賣的管理機制》,第59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1]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第146—148、265—266頁;坂尻彰宏《敦煌牓文書考》,《東方學》第102輯,2001年,第49—6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2]雷聞《牓文與唐代政令的傳布》,《唐研究》第19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41—78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3]雷聞《牓文與唐代政令的傳布》,第4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4]黄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臺北:學生書局,1989年,第305—312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5]劉長東《論宋代的甲乙和十方寺制》,《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第79—89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6]吕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中華書局,1979年,第242頁;張弓《唐代禪林經濟簡論》,《學術月刊》1987年第9期,第71—74、81頁;葛兆光《中國思想史》第2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95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7]贊寧撰,范祥雍點校《宋高僧傳》卷一一《唐常州芙蓉山太毓傳》,中華書局,1987年,第251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88]南宋趙彦衞的《雲麓漫鈔》卷一提到,當時的宜興縣志記載善權寺原本是李蠙舊宅(中華書局,1996年,第1頁),這是把李蠙贖買寺産又施入常住的舉動簡單理解爲是“舍宅入寺”长沙道观寺庙寺院。周必大《泛舟録》卷一記載,12世紀中葉的善權寺内供奉有李蠙的畫像,並按時祭祀(第76b葉)。明清縣志中又出現了有關李蠙墓的記録,這是後人塑造出來的文化景觀。
[89]周必大《泛舟録》卷一,第76b葉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0]李映輝《唐代佛教地理研究》,第95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1]黄運喜《會昌法難研究——以佛教爲中心》,第61—83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2]李映輝《唐代佛教地理研究》,第87—93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3]贊寧《宋高僧傳》卷一二《唐蘇州藏廙傳》,第281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4]王繼宗《永樂大典·常州府清抄本校注》卷六引《宜興風土舊志》,中華書局,2016年,第346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5]陳舜俞《廬山記》卷一,日本内閣文庫藏宋紹興刻本,第17b葉;陸增祥《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七五《復東林寺碑殘刻》,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521頁中欄—522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6]贊寧《宋高僧傳》卷二七《唐明州國寧寺宗亮傳》,第686頁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7]陸增祥《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七五《復東林寺碑殘刻》,第522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8]談鑰《(嘉泰)吴興志》卷一三《寺院》,《宋元方志叢刊》第5册影印民國三年《吴興叢書》本,中華書局,1990年,第4758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99]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三四《寺觀二》,《宋元方志叢刊》第8册影印明崇禎十一年刻本,第8172頁下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100]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卷一五,陳文和主編《嘉定錢大昕全集》第7册,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417—418頁;宗源瀚等《(同治)湖州府志》卷五〇,《中國地方志集成·浙江府縣志輯》第25册影印清同治十三年刻本,上海書店,1993年,第32頁上欄—37頁上欄长沙道观寺庙寺院。
(推送编辑:孟楷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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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化解太岁法事——解太岁、谢太岁 02.升官晋职法事 ——官运亨通提升政绩 03.文昌考试法事—— 开窍聪慧考试顺利 04.偿还阴债法事—— 生债阴宅逢凶化吉 05.开财门补财库—— 增加财运助旺事业 06.助种生基法事—— 病魔缠身增寿增运 07.催子受孕法事—— 生子布阵子女满堂 08.开运转运法事—— 改运天命一帆风顺 09.催财发财法事—— 偏财运势正财持久 10.化解童子法事—— 姻缘顺利仙灵护佑 11.化解小人法事—— 化解小人防人陷害 12.小儿平安法事—— 驱邪回魂活泼健康 13.超度亡灵法事—— 祭奠亲人早登极乐 14.超度宠物法事—— 人类朋友转生脱苦 15.超度婴灵法事—— 打胎坠胎消灾除难 16.祈福许愿法事—— 许愿还愿祈求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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