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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重建当地最大的观音寺,现在闭门原因何在?: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符咒网    2023-02-09    124

观音寺道场 始建于唐朝后期,位于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经济开发区,明万历十三年《滕县志》记载:城西北五十里日染山北侧邹西侧鱼薹前有泉名圣母池水西入小白河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据观音寺遗址所发掘的金大定二十二年(公园1182年)而立的残碑文记载“...大定二十二年, 云游僧净明禅师几经奔波偶至滕州染山洪山口见其山势俊秀,树木葱葱,祥瑞之气缭绕, 夜宿山中,偶梦观音大使向其招手…梦醒之际见染山上空,祥云之上,有观音菩萨含笑站立,净明跪地常拜发下宏愿大誓, 愿用一生精力在此创建观音道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宏其规模,光大佛法,晨钟幕鼓,宛然桃源仙境也…”

此能证明金大定二十二年在原基础上予以扩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在寺院发掘的宝相花石碑座座槽内有 崇宁货币一枚。后此地信众日增,当地政府顺其民众意愿,批准重建观音寺,恢复观音道场。

滕州重建当地最大的观音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既然从唐代就有,现在闭门原因何在?或许两则执行法院公文能给我们答案: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525民初1839号

原告: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地址:洞口县洞口镇洞口大道新世界中央广场10号楼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总经理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村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负责人:释能胤, 该寺住持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被告: 姚海军(法号释能胤),*,*,*,*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原告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与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姚海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被告姚海军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予以驳回枣庄道观寺庙寺院。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姚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枣庄道观寺庙寺院。事实和理由: 被告因建设滕州市观音寺,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承诺2014年9月23日偿还。当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被告借款之后,并未履行还款付息的约定,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本息。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姚海军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人为能胤的借据1份, 该借据上注明借款用途为"建设,2014年9月23日偿还,按月两分计算利息"枣庄道观寺庙寺院。银行转账凭证1份,汇款人为本案原告,收款人为本案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借据出具时间和银行转账汇款时间均为2014年6月24日。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一致枣庄道观寺庙寺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被告姚海军与本案承办人电话联系,承认借款属实,承诺偿还借款,但要求迟延履行,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因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偿还时间过久,而致调解未果。

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枣庄道观寺庙寺院。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6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姚海军负担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审判员  袁桂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军慧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25执异30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洞口大道新世界中央广场**楼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总经理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被执行人: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村

负责人:释能胤,该寺住持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被执行人:Y某某(法号释能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寺庙住持,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第三人: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枣庄道观寺庙寺院,,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绪国,该执行董事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第三人: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东沙河镇陈岗社区**楼**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执行董事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诉讼记录

本院在执行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以下简称“西南”)与山东省 滕州市观音寺、 Y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南”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 追加第三人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以下简称“ 洪山口”)、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以下简称“ 晨增”)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枣庄道观寺庙寺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依据

申请执行人“西南”称,枣庄仲裁委员会(2017)枣仲裁字第603号 裁决书表明:2015年10月24日,“洪山口”、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以下简称“昊森”) 与滕州市观音寺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洪山口”、“昊森”将观音寺在建项目转让给滕州市观音寺, 滕州市观音寺投资305万元对转让项目进行了建设枣庄道观寺庙寺院。山东省观音寺为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洪山口”、“晨增”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洪山口”、“晨增”称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一、枣庄仲裁委员会(2017) 枣仲裁字第603号裁决书没有认定“洪山口”、“晨增” 系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枣庄道观寺庙寺院。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设立的事实关系,双方之间曾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但该协议已被确定无效,双方因无效合同产生了 相互返还因合同履行取得财产的返还责任,并非法定被追加主体。

二、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对其因履行《项目转让协议书》投资建设的财物,享有对投资数额及已支付转让款的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枣庄道观寺庙寺院。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洪山口”、“晨增”为被执行人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Y某某(释仁行、释能胤)称, 款项已全部用于观音寺建设,观音寺属于洪山口风景区,所以债务应当属于景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债务与Y某某本人无关,并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洪山口风景区资产。

经查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2009年8月22日,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以下简称“国力”) 与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洪山口旅游区开发建设、经营合同书》,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将《山东洪山口旅游区项目》的 开发、建设、经营权交由“国力”实施执行,先期由“国力” 垫付工程款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2013年11月28日,“国力”变更为“昊森”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2015年9月24日,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 与滕州市观音寺签订《滕州观音寺建设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将滕州市观音寺建设项目转让给滕州市观音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并约定区域内原有地面附着物及一切债权债务由滕州市观音寺与“昊森”自主协商。

2015年10月24日,“洪山口”、“昊森”与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 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洪山口”、“昊森”将观音寺在建项目转让给滕州市观音寺,在建项目主要建筑物为 已经建设的大雄宝殿、天王殿、山门殿、居士楼、斋堂等土地上的所有附属物,项目总体转让价款为 1800万元,滕州市观音寺在与项目的出让方滕州市大坞镇政府签订协议后的七日内,付转让款100万元,在项目所有手续办至乙方名下时,支付500万元,在项目综合验收后支付600万元,余款600万元在项目综合验收后2年内付清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后双方酿成纠纷并申请仲裁,枣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

2018年7月4日枣庄道观寺庙寺院,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枣仲裁字第603号裁决:

(一)“洪山口”、“昊森”与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的 《项目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向“洪山口”、“昊森” 返还其依据《项目转让协议书》取得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大雄宝殿、天王宝殿、山门、宾馆、四合院、佛像等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2018年2月1日,“洪山口”与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签订《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观音寺项目转让合同书》,约定“洪山口”将其名下的投资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观音寺整体项目打包转让给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整体打包转让金额3800万元,转让费支付完毕时项目所有权归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所有枣庄道观寺庙寺院。“洪山口”在一个月内未收到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的款项, 此合同自动作废。

2018年9月28日,双方 共同协商合同条款继续执行,如资金在 年末未到“洪山口”指定账户,则协议自动作废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另查明,“昊森”已变更为“晨增”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二、枣庄仲裁委员会认定,滕州市观音寺依据《项目转让协议书》接收了“洪山口”、“昊森”转让的在建项目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接收后滕州市观音寺进行了投资建设枣庄道观寺庙寺院。且认为,因转让后投资建设部分与原建筑物不可分离,滕州市观音寺未对其投资数额及支付转让款提出折价补偿及返还请求,枣庄仲裁委员会对此未进行审理,滕州市观音寺可另行主张权利。由此说明,滕州市观音寺的上述资产不仅包括“洪山口”、“昊森”的投资建设,也包括滕州市观音寺自行的投资建设,只是因转让后投资建设部分与原建筑物不可分离方返还给“洪山口”和“昊森”。

因此, “洪山口”、“昊森”(现为“晨增”)取得滕州市观音寺的财产, 负有偿还滕州市观音寺债务的义务枣庄道观寺庙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追加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为本案被执行人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二、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履行债务: 本息5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照计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道观寺庙寺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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