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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禄宝:权威期刊怎能挂着寺院旗号卖的狗肉?:寺院

符咒网    2023-01-31    152

  周禄宝:权威期刊怎能挂着寺院旗号卖的狗肉寺院

  文/周禄宝

  闭嘴是不可能的,除非你们让我闭眼寺院

  鸡归鸡,蛋归蛋,不管是鸡蛋还是鸭蛋,在民事关系上各自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吗?寺院归寺院,冒充和尚欺诈消费的归寺院

  然而,中国最高大上的法学期刊《刑事审判参考》,彻头彻尾地搞错了一个严肃的法学问题:混淆了正规寺院与私人旅游两者的主体关系,导致周禄宝所谓的敲诈勒索寺院一案,再一次错乱了原本就驴头不对马嘴的客体和对象寺院。法律界人士众所周知,关于刑法敲诈勒索罪明文规定的“公私财物”,公私指单位客体,财物指单位财物对象。

  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程序严重,2011年无罪释放,2013年因为申请国家赔偿、扬言赴京苏州警方时任长官张跃进,而遭到二次报复抓捕,张跃进亲笔批示“并案侦查”寺院。作为中国最高大上的权威期刊《刑事审判参考》,怎能学张跃进们挂着寺院的旗号卖的狗肉?一个案子,程序严重,起诉的客体对象严重错误、严重违反刑法敲诈勒索罪“公私财物”之规定,甚至连所谓的受害单位“鉴山寺景区、全福寺景区、修真观景区”都是捏造的、证人也是由个体户和旅游负责人冒充寺院负责人的,如此《刑事审判参考》,参考的价值几何,指导的意义何在?

  私人旅游在寺院设立场所,借“烧高香”欺骗游客反复下跪磕头,大肆欺诈消费、强制消费、骗取游客钱财,游客通过投诉的手段讨要一个说法,主动作出赔偿的主体是个体营业户,个体户有法人资格,怎么就变成了敲诈勒索无法人资格的寺院,而更诡异的是,检方起诉书罗列的所谓被敲诈勒索的受害单位竟然是寺院寺院。游客被旅游设局欺诈侵权,侵权主体是旅游,寺院仅仅是一个实施侵权的场所,在检方和中国最高大上的法学期刊《刑事审判参考》里,怎么就变成了无辜的寺院?

  高法刑四庭陆建红老师编审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指导案例,尽管来自于该案本身的江苏昆山始作俑者单位成员之一王东,但仍然不能把《刑事审判参考》编审老师们本身的工作疏忽排除在错误之外寺院。《刑事审判参考》的老师都来自于高法刑庭在职权威人士,暂且不论编辑水平如何,起码具备超高的“审查”水平,除非对来稿原文照登,不问原案本身的逻辑与诸多疑点。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案例中,寺院与私人旅游依旧被混淆着,实施和侵权的旅游负责人,仍然充当着寺院的负责人寺院。其实,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所谓的证人李北荣不是鉴山寺景区总经理,而是阳朔县牛头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在职经理,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足以证明,李北荣不能代表鉴山寺充当受害人(单位)。给被侵权游客周禄宝作出赔偿和给付4万元的证人朱佳林不是鉴山寺景区副总经理,实际系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朱佳林只是借助鉴山寺卖香火,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足以证明,朱佳林不能代表鉴山寺充当寺院受害人(单位),鸡归鸡,蛋归蛋,寺庙归寺院。

  2011年8月,周禄宝的确得到了来自私人即个体工商户朱佳林的4万元赔偿,但赔偿的钱款与寺院本身无关,协商过程均有电话录音,但判决书里添加的几句关键的“敲诈词”等有罪证言,与录音严重不符,从昆山到苏州,从江苏到北京,没有人愿意调取卷宗去听那些真实的录音,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为这个案子说一句公道话,哪怕是一句安慰人心的人话寺院。周禄宝案现有一系列证据都已经充分说明,常年实施欺诈和等侵权行为的旅游在先,骗钱在前、侵权在前,周禄宝投诉讨要说法行为在后,而赔偿的条件必然是撤销投诉、删除负面文章,这是常识也是基本的逻辑面,这一切,都有当庭播放的录音为证,而判决书里,又不给体现对周禄宝有利的录音内容和证据,这都是常识逻辑。

  假如这世间真有佛灵,作恶者会不会遭到些许报应?或许,最毒的报应就是活着的人暂时看不到报应,因为这报应需要一个逐步发芽长大的过程,等到了一定的时间,子孙后代人人都将品尝这来自前辈们“执法犯法”的恶果,那个时候,我们每个人或许都已经进入了坟墓,但人间的唾弃声,像爆裂的山洪一样,日夜蔓延,作恶者,个个变成惊慌的野鬼,无处安鬼魂寺院

  有一天,张跃进们终将离开人间,而留给国家和后代的,是一串又一串长久的创伤、不公、腐败、糜烂、悲剧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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